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消防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教育,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組織開展常態化消防演練。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消防學術交流和消防宣傳教育,推廣先進消防技術,加強消防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消防事業進行捐贈,建設社會消防力量。發展消防志愿者隊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務激勵機制,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依法設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業。
第八條 每年11月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鶕䥽窠洕蜕鐣l展規劃制定消防工作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ǘ┭芯、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三)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ㄋ模┒ㄆ诜治鲈u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
。┒酱僬闹卮蠡馂碾[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
。ㄆ撸﹨f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開發區、工業園區、旅游度假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有關消防工作,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訌娤腊踩M織建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監督、檢查本地區消防安全狀況,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ǘ┌凑找幎ò才疟匾Y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ㄈ└鶕數亟洕l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志愿消防隊;
。ㄋ模┙M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和發現的問題;
。ㄎ澹┮虻刂埔藢⑾腊踩芾砑{入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范圍;
(六)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消防工作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研究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承擔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ㄒ唬┴瀼芈鋵嵄炯壪腊踩瘑T會工作部署,提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建議;
。ǘ╅_展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和專項治理;
(三)協調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ㄋ模┙M織開展消防工作預警提示、督辦、約談、督查、考核等工作;
(五)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ㄒ唬┴撠熕鶎賴揖C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指揮調度;
。ǘ┌凑找幎ㄘ撠熣畬B毾谰仍犖槿藛T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組織開展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規定參與森林、內河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特種災害事故救援;
(四)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μ厥饨ㄔO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ㄈ┍O督、指導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ㄋ模┮婪ㄌ幚磉`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管理和違法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行為;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樘幝氊煼秶鷥壬婕跋腊踩倪`法犯罪行為;
。ǘ┙M織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ㄈ﹨f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鶕袠I、系統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相關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ǘ┮婪ㄖ笇、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ㄈ╅_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
(四)督促、指導行業單位加強對行業從業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有關部門可以將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作為本行業、本系統單位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條件。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的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主要負責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消防安全重點工作任務清單。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⒔∪腊踩贫,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ǘ﹨f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開展相關消防工作;
。ㄈ╅_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對無人照料的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除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珕T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投入;
。ㄈ⿲嵭邢腊踩珮藴驶芾,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具備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ㄒ唬┳袷叵婪伞⒎ㄒ帯⒁幷乱幎;
。ǘ┌踩没、用電、用油、用氣;
(三)學習消防安全知識,掌握相應的火災預防、報警、滅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ㄋ模┌凑找幎ń邮芟腊踩逃,參加消防演練。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鼓勵住宅戶內配備火災報警、滅火器、避難逃生等消防產品。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消防救援隊,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裝備和相關設施。
下列未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地方,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ㄒ唬┙ǔ蓞^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三)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四)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沿海、沿江、沿大型湖泊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水上消防隊(站)。
森林防滅火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森林專職消防隊(站);一、二級火險縣級單位應當根據需要,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建立森林火災撲救專業隊。建設省級森林滅火機動力量,參與重大森林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員額管理和崗位等級任期制度,其工資待遇應當與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享有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崗位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相對集中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評估同意,可以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路網分布、交通流量及消防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會同省消防救援機構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配備相適應的裝備器材、滅火藥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隊站建設,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執勤訓練和調度指揮。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實行符合高速公路消防和應急救援需要的執勤戰備秩序,保持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培訓演練,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其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城鄉居民社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建立志愿消防隊的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志愿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的志愿消防隊員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執勤消防車輛,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和消防專用標志;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
第二十七條 本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和政府專職消防員(以下統稱消防救援人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有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
消防救援人員因戰因公犧牲、致殘或者病故的,對其家屬在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提供照顧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職業健康保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因執勤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的醫療、撫恤政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專職消防員和單位專職消防隊員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執行,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志愿消防隊員和其他人員按照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規定執行;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覆蓋城鄉的消防專項規劃,并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消防專項規劃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及時修改。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消防船艇泊位、消防取水碼頭等的建設用地、水上岸線,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同意。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組織消防救援、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供水、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實施。開發區、工業園區、旅游度假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符合詳細規劃中明確的消防安全布局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相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限期搬遷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更新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滿足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相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老舊小區消防設施、可燃易燃外墻外保溫系統改造,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區應當優先改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設工程項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建設公共消防設施、配備裝備器材,實行?顚S谩
按照規定應當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實施的火災風險辨識、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消防安全評估、消防教育培訓、特殊人群消防安全監護等消防安全服務事項,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技術標準,滿足消防車輛通行需要,限高、限寬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輛通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地區滅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水源,并建設必要的取水設施。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查驗情況。
在申請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時依法尚未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專業建設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申請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消防查驗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規定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規范用火用電,消除火災隱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要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開展。
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要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對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在消防驗收備案時可以適當優化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專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機制,制定各專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對專業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消防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規劃、建設和消防的審批管理規則,推動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實現相關審批受理要件、辦理流程、適用標準的銜接和統一。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存在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的,應當符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消防技術要點,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強性措施,提升火災預防和處置能力。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改造利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為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生產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出廠前應當經檢驗合格。
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查驗合格證明,屬于強制性認證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型式檢驗報告,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查驗技術鑒定報告,必要時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置火災報警,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接入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并實時傳輸。
設置消防(員)電梯的單位應當組織對消防(員)電梯進行月度檢查維護和年度全面測試,保證消防(員)電梯安全可靠運行。
第四十一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明確統一的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管理。
住宅區以及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當設置標志,加強日常管理,保持暢通。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堆放物品、停放車輛。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四十三條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共用消防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住宅區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知限期維修、更新或者改造;逾期不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維修資金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維修、更新或者改造。重大火災隱患屬于緊急情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的建筑,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以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要求。鼓勵將外墻外保溫系統更改為不燃、難燃材料。對既有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實施改造時,應當符合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煙管道等排油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并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處、穿越防火分區處設置防火閥;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隔熱或者散熱等防火措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屬常閉式防火門的應當保持常閉;設置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指定掌握工藝流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的有關人員兼職承擔專業處置工作,設置輔助應急救援指揮決策的專用資料箱,根據需要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并保持完好有效;發生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及時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
鼓勵大型商業綜合體和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集中區域,建立區域聯防互助組織,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初起火災處置。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露天堆場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火的物品。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正在生產、營業、使用的人員密集場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辦理手續,落實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學校、科研機構、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其使用條件、工藝、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相適應的滅火器材、滅火藥劑,保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古建筑、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保護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根據建筑結構、文物性質等特點,采取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具有合法的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下,設置在地上一、二層,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飲食店、洗衣店、美容美發店等小型經營場所,應當明確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滅火器,設置電氣線路斷路器,使用合格的電氣設備、燃氣設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從事家庭生產加工、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小型經營場所、從事家庭生產加工的場所、民宿、農家樂的集中區域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根據需要配備應用逃生器材和獨立式火災報警、簡易噴水滅火等消防設施,提升前述集中區域預防和處置火災的能力。
第五十條 公共汽車、軌道列車、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迅速引導、協助乘客疏散、逃生。
隧道、大型橋梁應當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隧道、大型橋梁火災特點和應急處置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置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動設施開設的餐飲、娛樂場所、水上加油點,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適應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定期組織全要素演練。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層、站廳付費區、乘客疏散區以及疏散通道不得設置商鋪,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
地下車站與周邊地下空間的連通部位、車站與站內商業等非軌道交通功能的場所、車輛基地與上蓋綜合開發建筑,產權方或者管理方之間應當相互協商,建立消防協調聯動機制,明確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十二條 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應當定期對其使用的電器產品和線路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導除靜電和防雷設施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設施、線路定期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對違反用電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電氣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需要配套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推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識,避免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住宅的電梯和戶內。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或者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在交付生產、使用或者技術轉讓時,應當注明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和緊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五條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對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焊、氣焊以及其他從事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職業資格培訓或者上崗培訓時,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的內容。
第五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科普教育場館,提供火災預防、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定期安排時段或者版面發布消防安全公益信息,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加強互聯網公共消防服務平臺建設,通過移動通信客戶端及新媒體平臺開展網絡消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
住宅區、村莊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固定消防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五十七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消防教育工作,統籌安排師資、教材和課時,將消防知識編入學校地方教材和職業培訓教材,納入教學計劃。
第五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師生參觀消防科普教育場館,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同時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滅火救援應當貫徹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滅火救援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熟悉責任區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滅火和應急救援作戰演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開展熟悉、演練活動,并提供資料。熟悉、演練活動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單位、場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醫療急救聯動機制,實行119消防報警和120急救中心應急合作。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滅火和應急救援物資的生產、采購、儲存體系和緊急調集、配送機制,優化物資品種、規模、結構和區域布局;加強消防救援戰勤保障力量和物資儲備建設,為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水域、山岳、森林和隧道、大型橋梁、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業綜合體、大跨度建筑,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新能源生產儲存企業、特高壓變電站等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特種裝備。
支持消防裝備研發生產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生產先進實用的消防裝備,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滅火和應急救援所需信息資料共享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共享相關基礎信息資料;根據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滅火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提供實時信息資料。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
第六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共建共用應急聯合指揮平臺。
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與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林業、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應當設有專線通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單位專職消防隊以及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設有與當地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聯系的有線或者無線通信設備。
發生火災、重大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時,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優先保障現場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通用航空單位納入所在地應急救援體系,組織通用航空單位開展必要的應急救援培訓和日常訓練。
發生火災、重大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調用通用航空單位參與應急救援,通用航空單位應當服從調用。
緊急情況下,需要航空運輸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或者利用航空器開展人員搜救、現場勘查、物資投放、滅火藥劑噴灑等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許可。
對參與應急救援和應急救援日常訓練的通用航空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應當迅速報警;起火單位應當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接到報警或者命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滅火和應急救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火災報警、滅火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
第六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揮。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滅火和應急救援行動時,應當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十七條 為阻止火災蔓延,避免重大損失,火場總指揮有權決定使用各種水源,劃定警戒區,在火場周圍實施交通管制,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拆除或者破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調動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部門和單位協助滅火救援。造成有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予以補償。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以及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所損耗的物資,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六章 消防監督
第六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加強源頭管理、守住安全底線的原則,加強消防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建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協同、審批管理標準統一和審批結果銜接的工作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消防救援機構共同制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合理確定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備案抽查比例。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消防驗收合格或者消防驗收備案通過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作出場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第六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火災預防、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滅火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應用,采用消防設施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監測、預警的,不替代單位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作為追究消防執法責任的依據。
第七十條 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單位、場所進行檢查,測試消防設施,調閱有關資料,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檢查發現不合格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被檢查單位、場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七十一條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體系,推動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實行消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有下列行為的,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ㄒ唬┕娋奂瘓鏊ㄔO單位或者使用單位作出虛假消防安全承諾,且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拒不執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決定,經催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執行的;
。ㄈ┐嬖谥卮蠡馂碾[患,拒不整改的;
(四)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偽造或者出具嚴重虛假、失實文件的;
。ㄎ澹┳韵拦こ處熥冊、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
。﹪乐財_亂火災現場秩序、影響滅火救援的;
。ㄆ撸┕室馄茐幕蛘邆卧旎馂默F場的;
(八)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消防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調查的需要,可以封閉火災現場。起火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保護災后現場,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干預、阻撓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輕微火災事故且當事人確認不需要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文書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不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輕微火災事故標準由省消防救援機構規定。
第七十三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火災事故責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規定的火災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全覆蓋,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領域和事項,及時明確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協調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有關部門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的消防安全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消防安全。
第七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線索移送、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提高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發生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不符合標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未按照規定保持常閉,或者不能保證在火災時自動關閉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規定指定專業處置人員,設置專用資料箱,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或者未保持專用滅火器材和滅火藥劑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事故時,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規定使用產生煙火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動設施開設餐飲、娛樂場所、水上加油點,不符合相應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餐飲、娛樂場所由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處罰,水上加油點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實施處罰。
第八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協助開展熟悉演練活動或者提供資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違反規定擅自進入火災封閉現場或者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一)涉及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重點單位的;
。ǘ┥婕皢挝弧鏊、人員數量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ㄈ┥婕俺鞘泄檬聵I的;
(四)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鐵路、港航、民航、林業系統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承擔單位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
內容解讀
播報
編輯
解讀一
《條例》通過新增消防安全責任專章,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全面系統規定了政府、部門、單位、公民等各方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了政府、部門的主要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職責任務清單制度。修訂還完善了消防工作組織體系,將消防安全委員會擴展到鄉鎮街道,并明確消委辦設置要求和具體任務;分別細化明確了消防救援、住建、公安等部門的職責,在法規上實現了消防工作組織體系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條例》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審驗和消防安全檢查協同、銜接的工作機制;完善“互聯網+監管”執法工作機制,構建消防安全信用激勵懲戒機制,補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缺項”。本次修訂還對小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措施、電動車停放與充電、易燃易爆單位專業處置隊伍和專用資料箱、消防員電梯維護、建筑外墻外保溫消防要求等方面作出規定。
圍繞健全消防救援力量體系,《條例》全面系統規定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建設要求,增加森林消防隊伍建設規定,明確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保障機制和職責;圍繞健全綜合應急救援體系,條例規定要完善政府應急救援機制,創新119與120聯動合作機制,加強特種消防裝備和設施建設,并將通用航空單位納入消防應急救援體系,為隊伍更好履行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提供強有力支撐。
《條例》明確規定將消防知識編入教材,統籌安排師資、教材和課時,還分別對政府、單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以及個人參加消防演練作出規定。 [5]
解讀二
《條例》共8章94條,分別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是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新增消防安全責任一章,全面系統地規定各方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了政府、部門的主要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職責任務清單制度。
二是完善消防工作組織體系。將消防安全委員會擴展到鄉鎮街道,明確消委辦設置要求和具體任務;細化明確消防救援、住建、公安等部門的職責,在法規上實現消防工作組織體系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三是健全消防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消防審驗和消防安全檢查協同、銜接的工作機制等。對小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措施明確作出規定。
四是強化消防宣傳教育體系。專條規定了政府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職責;將消防宣傳教育陣地延伸至互聯網等媒介;明確將消防知識編入教材等;分別對政府、單位、學校等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和個人參加消防演練作出規定。
五是健全消防救援力量體系。全面系統規定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建設要求等。
六是健全綜合應急救援體系。規定了完善政府應急救援機制,創新119與120聯動合作機制等,為隊伍更好履行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提供強有力支撐。 [6]
修訂草案的說明
播報
編輯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江蘇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需要,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消防法》對我國消防法律制度進行了完善和調整,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其他社會成員的消防安全責任和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宣傳教育、消防監管、技術服務、應急救援、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和充實。
我省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修訂的《江蘇省消防條例》實施以來,消防事業取得了較大發展,為我省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新《消防法》相對照,我省現行消防條例的許多規定與新《消防法》關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管、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消防監督檢查、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火災調查、消防行政處罰等規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訂。新《消防法》關于消防工作社會化、農村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職責、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等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同時,隨著我省經濟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消防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協調配合、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和基層消防工作網絡建設、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等做法,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規范、提升和鞏固。此外,新《消防法》實施后,上海、天津、浙江、陜西、河北等省市陸續出臺了新的規定。為了更好地實施新《消防法》,進一步做好我省消防工作,有必要研究制定新的《江蘇省消防條例》。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0年立法計劃,省公安廳、省消防總隊組織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于2010年3月報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按照立法程序書面征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編辦、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廳、衛生廳、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安監局、物價局、地震局、氣象局、通信管理局、旅游局、民防局、省軍區等25個部門、單位和13個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5月份,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公安廳、省消防總隊赴常州、揚州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進一步征求地方有關部門和建筑企業、公共娛樂場所等單位的意見。同時,積極研究借鑒上海、天津、浙江、陜西、深圳等省市相關立法經驗,并赴河北省進行了學習調研。修改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先后兩次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和協調。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修訂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充分消化、吸納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并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修訂草案)》共七章七十四條,分別為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火災預防
火災預防是消防工作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環節。實踐證明,只要積極貫徹落實各項防火措施,大多數火災都是可以有效預防的!稐l例(修訂草案)》從加強火災隱患源頭控制入手,總結多年來火災預防工作的經驗教訓,強化了預防火災的各項措施:一是為了進一步改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社會整體防御抗御火災的能力,《條例(修訂草案)》對消防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各類工業、服務業園區消防規劃管理與建設,消防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落實,不符合消防規劃或者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災危險源的整改,以及舊城改造中的消防安全要求等作了明確(第十條、第十一條)。二是為了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預防和減少“先天性”火災隱患的產生,《條例(修訂草案)》對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作出規定(第十二條),并明確了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質量及查驗要求(第十三條)。三是為了落實有關單位和場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條例(修訂草案)》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第十五條),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遠程監控(第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第十九條)等作了重點明確和規定。四是針對近年來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難點問題以及火災多發部位,《條例(修訂草案)》對多產權多使用權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管理及經費來源(第十七條),建筑外立面裝修、裝飾和廣告設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第十八條),禁止吸煙、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明火作業管理(第二十條),公共交通運營和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橋梁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條),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檢測和維護保養(第二十三條)等作了具體規定。五是為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不斷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條例(修訂草案)》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贈消防公益事業;鼓勵公民參加消防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志愿服務活動(第七條);明確了消防技術服務范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從業要求,并對其資質、資格許可的條件和程序作了細化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按照“以人為本,以鼓勵引導為主、適度推行為輔”的思路,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引導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以化解火災風險,逐步提高全社會火災風險管理水平(第二十八條)。
(二)關于消防組織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公安消防隊伍職能的不斷拓展,消防安全保衛任務日益繁重,我省各級各地積極探索建立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全省共征招地方消防人員5000余人,建有政府專職消防隊121支,企業專職消防隊148支,不僅有效地緩解了公安消防部隊現役警力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也促進了消防工作社會化。但實際工作中,專職消防隊存在“建隊難,養隊更難”的問題,一些專職消防隊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地方消防人員的待遇與其所從事的高風險職業不相適應,一定程度上已影響到隊伍穩定、可持續發展和戰斗力。《條例(修訂草案)》結合我省實際,著重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本著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現役消防力量不足的,應當從地方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承擔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任務(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是對鄉鎮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第三十條)。三是為解決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問題,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并對其工作職責作了具體明確(第三十一條)。四是為調動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與社會滅火救援工作的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規定地方消防組織的執勤消防車輛,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和消防專用標志;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第三十四條)。五是對地方消防人員的地位和待遇作了原則性規定,地方消防人員的權利義務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不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因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地方消防人員的撫恤待遇,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ㄈ╆P于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協調配合
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業和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部門依法監管是新《消防法》確立的消防工作基本原則之一。做好消防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加強政府部門對消防工作的協調配合尤為重要。為此,《條例(修訂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建立和落實政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提出總的要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在消防安全監管、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方面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效能(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二是對相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行政審批、許可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提出要求。即: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許可手續時,認為需要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協助(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第四十九條)。三是對有關消防工作的信息互通和共享作出具體規定。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合格消防產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況;省、市企業與個人信用征信機構應當將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火災隱患等事項納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不良記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情況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第五十六條)。
(四)關于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
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既是消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礎。根據新《消防法》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條例(修訂草案)》對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作了以下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第五條);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職業培訓機構,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消防工作主體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的職責、義務作了普遍要求(第六條)。二是在吸取近年來發生的有關火災事故教訓,總結我省消防宣傳工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要求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向乘客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住宅區、村莊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固定消防安全宣傳設施(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是為培養和發展社會消防專業技術力量,更好地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工作,對從事消防行業的特定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推行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制度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ㄎ澹╆P于法律責任
為進一步增強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的嚴肅性,解決法律規定執行難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從消防執法監督的實際出發,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新《消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其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對未依法申報消防備案、建設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等十二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八條)。二是對重大行政處罰程序作出了專門規定。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限制執(職)業準入決定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第七十條第三款);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第七十一條)。三是為強化執法監督,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作出了嚴格的責任追究規定(第六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 [2]
審議意見的報告
播報
編輯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9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江蘇省消防條例》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歷經三次修改,為我省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近年來我省消防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江蘇省消防條例》已難以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2008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消防法作了修訂,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對照修訂后的消防法,我省現行條例部分規定與其不一致甚至相抵觸,亟需依據消防法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對現行條例予以修訂。
《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與省人大法制委、省公安廳聯合在省內部分市、縣(市、區)深入開展了立法調研,并赴已先行修法的陜西、貴州、浙江、上海等地考察學習。我委還就《條例(修訂草案)》書面征求了省有關部門和各市的意見。我委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符合消防法精神,與上位法不抵觸;具體條款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并積極回應了社會訴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具備了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礎條件。
經過審查,我委對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如下建議:
一、《條例(修訂草案)》缺乏對消防工作的總體指導方針和原則的表述,考慮到總體指導方針和工作原則是綱領性要求,建議在總則中增加表述消防工作方針和原則的條款。
二、我委在前期考察調研中了解到,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的功能作用比較大。一方面消防機構受制于編制、人手不足,難以全面承擔消防監督檢查、宣傳教育等職責;另一方面,公安派出所覆蓋面寬,對所在地的情況熟悉,能承擔起這方面的職責,且實踐證明其在消防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新消防法對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職責做了原則規定,需要在地方立法中進一步細化。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參考上海、浙江等地消防條例的規定,充實細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職責。
三、鑒于當前房屋租賃現象較多,出租方與承租方特別是多人合租情況下的消防責任不清的矛盾較為突出,出租屋消防安全隱患較為嚴重。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增加條款,對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消防責任予以明確。
四、《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表述與第一款在邏輯上有重復。第一款所列人員已包括第二款所列人員,建議將第四十四條重新整合,明確各類消防人員因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撫恤待遇。
五、《條例(修訂草案)》對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律性條款和接受社會監督的條款相對缺乏,建議在第五章中增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準則和廉政建設的規定以及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
六、《條例(修訂草案)》第六章法律責任應當與前五章條款進一步相對應,有些條款則需要修改。如第六十二條規定:“同一建筑物未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共用人分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而消防法規定對單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行為的處罰僅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有上述行為的,僅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未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的行為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相比,前者的危害性明顯較輕,但《條例(修訂草案)》不分單位和個人,也不區分是否有同意委托的,對共有人都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盡合理,建議修改。
七、《條例(修訂草案)》中有關專有名詞概念應當明晰,建議在附則中增加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地方消防人員”等概念的解釋。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中有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斟酌修改。如第三條等處出現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習慣表述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條“不予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應為“不予房屋權屬登記”,等等。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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